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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人防车位”该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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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房地产企业的“人防车位”收入属于什么税种?

小编有话说:

正如文中所述,“人防车位”的处理就是这样“百花齐放”。诉讼案例中,有判定为不动产转让的,如:人防车位租赁合同无法掩盖转让人防车位的实质;有经过合同鉴定,按照租赁处理的,比如: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纠纷一案。

关于“人防车位”的税收处理,《税苑微课》土增系列、房企全程风险防控系列课程,王皓鹏老师刘玉章老师都对大家有拓展分享,欢迎大家收听学习。另外,商学院平台也有专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大家同样可以学习、了解:房地产企业销售人防车位涉税解析车位的税会处理分析五张图解决“车位”的税收难题(附:车位政策汇编)

最后,我们同样希望总局能尽快出台政策,统一口径,莫让纳税人再无奈!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住宅商品房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

事实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会选择修建人防工程——地下人防车位。那么,地下人防车位究竟该缴哪种税,也是房地产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一些专家也从交易实质、适用法律法规等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专家们是怎么分析的。


税收争议由来已久

目前,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位共有两大类——有产权车位和无产权车位无产权车位具体又分为人防车位和其他无法办理产权书据的车位房地产企业销售有产权车位的涉税处理较为明确。实务中,争议较大的为人防车位的涉税处理。


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只拥有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为了顺利将地下车位“卖”出去,房地产企业多采取变通的办法:与业主签订2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再无偿续租(一般租期为50年)。对此,有专家认为,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房地产企业不拥有所有权,无权转让人防车位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为租赁合同,应缴纳房产税还有专家认为,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赁,但是租约和租金与其销售有产权车位几乎无异,实质上为销售合同,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1种说法:目前,这种争议已不仅限于法理探讨,而是体现在各地的执行口径中。比如,北京市发布的文件规定,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第2种说法:目前地下人防车位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处理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况:


辽宁省为例,无产权车位的长租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亦不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浙江省、天津市为例,长租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可在清算配比扣除;

江苏省、广东省广州市为例,对于无偿移交政府的人防车位,收入不作为土增税应税销售收入,但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产品扣除。


交易实质定性较难

房地产企业长期租赁人防车位的交易实质,直接影响税务处理的方式。


有关专家认为,在讨论人防车位税务处理时,应牢牢把握住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这一点。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多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而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防车位,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人防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一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范围,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对于这种观点有人持反对意见。他认为,房地产企业向业主长期出租人防车位,名为出租、实为出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他看来,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长期租赁合同,核心有三:一是销售价款一次性支付;二是销售价格与销售有产权车位相差无几;三是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70年)期限一致。显然,这种合同的本质就是出售人防工程车库的产权。“要准确地判定一个法律关系的性质,必须依据当事人的核心权利义务,不能仅看当事人使用的合同名称。


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人防车位?有专家认为,《防空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只是规定了国家拥有对人防工程车库的征用权。实践中,人防部门也不向房地产企业支付相应的建设成本。那么,人防车位的产权就应该归开发商所有。当然,房地产企业在办理人防工程车库产权登记时,须注明该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国家有依法调配使用的权利。基于此,房地产企业有权处置人防车位,其销售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期待政策尽快明确

某地产公司区域税务负责人表示,目前,考虑政策不确定性风险,多数房地产企业会尽量减少人防车位建设,主要通过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方式,解决人防工程的建设问题。对于无产权的人防车位来说,目前大部分房产企业在预售收到房款后,预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在清算时配比扣除。


同一笔收入不应该有两种性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产权的人防车位,按照“销售不动产”来处理,相应的,也应该按照“销售”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与此同时,有些地区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又存在被要求按照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的情形,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纳税税收的不确定性和负担。


目前,一些房地产企业,已经按照集团总部在集团税务信息系统内设置好的数据,就人防车位的收入自动按照销售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与此同时,某个地区的子公司,又存在被要求按照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的情形,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随着汽车销售量的增加,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未来会更加受关注。因此,为增强税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国家有关部门应尽早出台规定,明确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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